(2015)大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洪成与蔡丛喜、王亚南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成,蔡丛喜,王亚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孙洪成,男,1955年1月30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蔡丛喜,男,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被告王亚南,女,未到庭其他特定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成诉被告蔡丛喜、王亚南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原告孙洪成负担。审判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