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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顾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顾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顾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成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