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邱占荣与邱志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占荣,邱志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66号原告:邱占荣,男,195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志成,男。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占荣与被告邱志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占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占荣负担,余款依法退回。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