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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娟申请执行赵兴美、杨荣赔偿损失纠纷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美,张娟,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中执复字第00001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兴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杨荣,男,汉族。申请复议人赵兴美因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兴法院)作出的(2014)泰执异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兴法院认为,异议人赵兴美虽身患××值得同情,但其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执行人张娟的伤残系异议人之夫杨荣的侵权行为造成,从公平原则出发,两被执行人也应予以赔偿。至于异议人赵兴美后续治疗所需费用,将在执行中适当考虑。据此,泰兴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泰执异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驳回赵兴美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赵兴美称,我在2011年1月25日与杨荣离婚时分得位于泰兴市张桥镇中街四间三层楼房中的两间,但该房屋实为杨荣之父杨某所有,杨某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后,泰兴法院作出(2014)泰曲民初字第0599号民事调解书,杨某、杨荣及我一致同意确认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约定的住房分配内容无效。故泰兴法院认为我拥有两处房屋明显错误,裁定拍卖我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嘉福国际城A31幢307室(以下简称307室房屋)唯一房产行为不当,请求撤销(2014)泰执异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0年7月26日,杨荣驾驶苏M×××××轿车与朱荣华骑自行车后载张娟发生交通事故,致朱荣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张娟受伤构成二级伤残。泰兴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泰曲民初字第0219民事调解书,张娟、杨荣同意以720000元一次性结清(不包括已支付的137000元),杨荣承诺于2012年10月30日前给付120000元,2013年3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40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完毕。如杨荣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张娟有权按总额800000元中未给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后,杨荣、赵兴美于2010年8月10日将其位于泰兴市泰兴镇和兴苑小区5-504室房屋以538000元转让给刘桂兰,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张娟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后,除将杨荣所有的车牌号为苏M×××××汽车一辆处置得款18650元发还给张娟外,未查找到杨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余款也未能得到执行。2014年3月24日,张娟以杨荣、赵兴美为逃避债务与刘桂兰恶意串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杨荣所有的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和兴苑小区5幢504室房屋进行了两次转让,损害了债权人张娟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兴美、刘桂兰对杨荣所欠张娟债务在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泰兴法院于同年6月17日作出(2014)泰民初字第0453号民事判决,判令赵兴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杨荣所欠张娟债务在400000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杨荣、赵兴美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因杨荣、赵兴美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张娟于2014年7月23日向泰兴法院申请执行。泰兴法院立案执行后,向杨荣、赵兴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2014年8月25日,泰兴法院作出(2014)泰执字第2306-1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赵兴美所有的307室房屋。现该房屋由赵兴美及女儿二人共同居住,并于2013年8月29日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300000元,经泰兴法院依法委托评估该房产价值为10730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留、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根据泰州市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为(以建筑面积计算):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户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60平方米的相关规定。泰兴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拍卖的赵兴美307室房屋面积为105.15平方米,评估价值达1073000元,且该房产仅赵兴美及女儿二人居住,居住面积远高于泰州市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的标准,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前提下,依法裁定对307室房屋进行拍卖并无不当。但在拍卖处置后,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须品。张娟之夫朱荣华在2010年事故中死亡,张娟受伤致二级伤残,杨荣、赵兴美至今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予赔偿,赵兴美虽患有白血病,但不能作为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理由。故申请复议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赵兴美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执异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勇代理审判员  陆德昌代理审判员  王露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