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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小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辽宁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单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宁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单晓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605号原告:辽宁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红丽。委托代理人:赵庆波。委托代理人:白晴。被告:单晓红。原告辽宁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晓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殷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