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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越商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光焰与干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焰,干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越商初字第3726号原告:王光焰。被告:干樑。原告王光焰为与被告干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法由审判员刘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潘佳明、人民陪审员卢水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光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8月6日因印刷业务产生货款,共计欠原告96000元,并立有借条一份,约定于2014年10月8日归还。到期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干樑支付原告印刷款96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60元一天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证据:送货单复印件1份、欠条1份,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承揽印刷业务,被告共欠原告印刷费用7万元及打样费26000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来源合法,送货单虽为复印件,但与欠条结合可以证明原告待证的事实,且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被告印刷业务。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印刷费用7万元,承诺于2014年10月8日前偿还;另载明,被告欠原告的打样费26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超出上述指定期限未还清,利息以每天计算(即60元/天),以此类推,直达货款全部还清为止。同时,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共计82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要求原告加工印刷产品后,未能按约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部分加工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已经支付的8200元,因双方未约定清偿债务的顺序,故应当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原告要求被告依照每天60元支付的利息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故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干樑支付给原告王光焰加工费87800元,并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61800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剩余26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王光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12元,由被告干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1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人民陪审员  卢水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