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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县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县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小学文化,农民,娘家住临夏县。委托代理人XX春,临夏大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姜学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