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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01号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佰苓,总经理。被告李刚,性别不限,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2252元,代收公共照明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