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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绿城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娟,张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娟,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合,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本院于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玲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合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玲娟2015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玉东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