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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等与李柏光、张炳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李柏光,张炳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59-3号原告: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维。委托代理人:汪旭东,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顺华,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员工。原告: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吴燕霞。委托代理人:汪旭东,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桂华,女,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李柏光,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张炳秀,曾用名张萍,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原告申请一个月进行庭外和解。后因案情复杂,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内无法结案,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陈宇、康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力丰印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按撤诉处理结案,已收取的诉讼费用14384.5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多预交的7192.2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 判 长  肖志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