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康毓与李建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毓,李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8号申请人康毓,女,199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荣,女,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2010.5元,诉讼费2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2285.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建荣在银行的存款2285.5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贺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