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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翠竹与张在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某某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未交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经本院委托原审法院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但上诉人徐某某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剑波审??判??员?李??????锐代理审判员 ?尹波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文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