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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学云与陈仕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陈学云,男,汉族,1955年9月12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仕善,男,汉族,1950年5月23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陈学云与陈仕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仕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仕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仕善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111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仕善的等值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