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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禹杰、田磊与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杰,田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东,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禹杰。原告田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娜萍,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十二段4—1—503。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东。委托代理人李龙,身份情况同前。被告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红,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杰、田磊与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东、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