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禹杰、田磊与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杰,田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东,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794号原告禹杰。原告田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娜萍,天津奕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千间十二段4—1—503。法定代表人郑晓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龙,天津多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晓东。委托代理人李龙,身份情况同前。被告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芦汉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志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红,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禹杰、田磊与被告天津市亨勃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晓东、天津市天东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欧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