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大连高发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大连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347号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秀波,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长久。被告:大连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街道杨树房村。法定代表人:刘学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大连高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