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金淑芬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淑芬,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高法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金淑芬,女,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科工贸3号楼B508室。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机械街40委170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广利,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金淑芬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双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后,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依法监督并请求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认为,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超过法定期限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指定执行的请求,符合指定执行的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金淑芬依据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双商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等移送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金海代理审判员 武迎春代理审判员 荆长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崔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