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康平县住建局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173号原告李红利,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原告李红利不服被告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行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利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利负担。审 判 长 董 楠代理审判员 刘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韦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