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邦道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汉族,本科文化,广东省英德市沙口镇沙口中学原校长,住广东省英德市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14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园,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xx在担任英德市沙口镇沙口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个体老板马x德(已判刑)的请托,排除他人竞争,将沙口镇沙口中学饭堂的经营权发包给马祥德,先后三次收受马x德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后被告人张xx将其中的58660元用于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旅游及多次宴请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吃饭消费,余款91340据为己有。另查明,2014年3月21日,被告人张xx在侦查机关立案前的询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赃款。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行贿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了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赃款,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二、被告人张xx退出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张xx上诉提出:1.其受贿的款项部分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并未全部据为己有,且案发后其已将赃款全部上交,主观恶性小;2.其属于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3.原判没有考虑其对当地教育事业的贡献且对其量刑相较于广州市的同类型案件明显畸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出示,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张xx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上诉人是否将受贿款用于公务开支的问题。经查,上诉人收受贿赂后,曾将部分受贿款用于购买高档食材宴请其任职学校的领导,并组织相关人员前往外地游玩。除此之外,并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将受贿款用于其任职部门的公务开支。二、关于“坦白”的认定。经查,自首和坦白是基于不同事实形成的量刑情节,在依法认定自首、坦白时,不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对同一个行为重复评价。本案中,原判已经认定张xx构成自首并给予其减轻处罚。现上诉人再以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主张其构成“坦白”应予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三、关于本案的量刑。经查,上诉人收受贿赂达人民币150,000元,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对其量刑。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原判在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后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已属减轻处罚,现上诉人再以同样的理由请求轻判,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提出量刑时应考虑其对当地教育事业存在贡献的上诉理由,因不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事由,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树忠审 判 员 曾文东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邵其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