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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阮某与HELLWIGALEXANDERSTEFA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hell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青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阮某。被告:hell某。原告阮某与被告hell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hell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后于××××年××月××日,双方在丽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即返回德国,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联系。××××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张某。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置办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经过一次调解,处于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再考虑一段时间,但是一年以来,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已确定无法弥补,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据此,原告诉请:一、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张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女儿张某系其与案外人张某所生,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但未向本院申请鉴定其父母子女关系。被告hell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在丽水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告生育女儿张某(现跟随原告生活)。因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原件、民事裁定书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因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特别是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女儿张某系其与案外人张某所生,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身份情况本院无法审核,故女儿张某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hell某离婚;二、女儿张某由原告阮某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子女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墨雨代理审判员  洪钰玲人民陪审员  夏娇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季姿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