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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代玲与被执行人王洪利扶养费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代玲,王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宋代玲。被执行人王洪利。上列当事人为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洪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宋代玲2642.1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9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