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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明珍、XX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明珍,XX忠,蔡国照,郭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4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栩,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罗明珍,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XX忠,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蔡国照,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被告郭先,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址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罗明珍、XX忠、蔡国照、郭先因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