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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刑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亚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终字第13号原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亚荣,出生于吉林市,户籍所在地:吉林市,住吉林市。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1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14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王亚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荣伙同孙金兰(另案处理)于2014年3月31日15时许,携带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及书籍窜至吉林市儿童医院附近,沿吉林大街沿线至昌邑区桃源路、岔路乡附近发放法轮功宣传品。经群众举报,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王亚荣身上及家中检查发现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明慧周刊》52本、《正见周刊》34本、宣传单242张、《转法轮》2本、《法轮大法》42本、《哄吟》3本、《法轮大法���解》1本、《法轮佛法》2本、《转法轮法解》1本、学习笔记5本、磁带17盒、U盘1个、光盘10张、人民币19张、带有九评共产党字样的书签1张等宣传品141本。经吉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以上物品均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被告人王亚荣曾因宣扬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上述事实,有原审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信息,证明王亚荣的户籍信息情况。2.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提起及王亚荣被抓获的情况。3.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在王亚荣居住的昌邑区辽东小区8-3-2家中搜出法轮功书籍《明慧周刊》52本、《正见周刊》34本、宣传单242张、《转法轮》2本、《法轮大法》42本、《哄吟》3本、《法轮大法义解》1本、���转法轮法解》1本、学习笔记5本、磁带17盒、U盘1个、光盘10张、人民币19张、带有九评共产党字样的书签1张等宣传品141本予以扣押后上缴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国保大队的情况。4.吉林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鉴定书,证明扣押的上述物品系法轮功非法宣传品。5.劳动教养决定书,载明王亚荣因扰乱社会秩序(2000年12月9日,伙同他人到北京为法轮功正法),于2001年1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6.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王亚荣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7.证人刘某某证言,其报案称2014年3月31日下午1点40左右,在儿童医院对面有两个女的发放宣传碟和宣传书籍。她们声称是国际晚会的碟,因为其在文化局工作,所以知道是法轮功宣传品。她们二人一个戴着红色帽子,一个散着头发,头发有些花白,都是60多岁的老人��身高都在160左右。其在儿童医院对面发现她们,一直跟到火车站附近。她们一直沿途将宣传品发给路人和沿街商铺,就是给路人和商铺里发一些有关法轮功的书籍和VCD,并声称是最好的晚会,全世界都喜欢。她们发给20多个路人,还有几家店里。戴红帽子的拎个袋子,里面好像挺多,白头发的人身上也有,发没了就向戴红帽子的人要。其报警后在警察赶来前一直跟着她们两人,她们给路人发其就过去告诉那些路人是法轮功,并把发到路人手里的宣传品要回来,过一会警察来了,其就交给警察了。8.被告人王亚荣供述,2014年3月31日中午至15时左右,其和孙金兰从天津街到桃源路、岔路乡附近发法轮功光盘。法轮大法光盘是盒装的2014神韵晚会的光盘,内容就是用晚会的形式宣传法轮大法好和中国传统文化。孙金兰今天穿浅色外套,短发。其上身穿黑色带花的��服,下身黑色裤子,头戴红色花帽。两个人每人拎了一个包,把法轮大法的光盘放包里了,包里除了光盘还有平时自己阅读的《转法轮》、《明慧周刊》、《正见周刊》和《天赐鸿福》等刊物。其拎的是灰色包,里面大概有30多张光盘,孙金兰背黑色帆布包。U盘是其买的,里面是“翻墙”软件,用来上境外“明慧网”,U盘的内容是其在网上下载的。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荣伙同他人宣扬、传播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受过行政处罚又继续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亚荣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王亚荣的辩护人提出的其认罪,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可在量刑时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亚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王亚荣上诉称: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其兜子里除了四张光碟和95元钱外没有其它宣传品;其发放的神韵晚会光碟不是害人的;在其家中搜出的法轮功宣传品是其个人使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上诉人王亚荣的辩护人认为,1.王亚荣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2.王亚荣受他人指使发放宣传品,其犯罪情节较轻;3.王亚荣书写了悔过书,有悔罪表现。请求对王亚荣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审相同,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亚荣曾因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却不思悔改,再次伙同他人传播邪教宣传品,且数量达到了构成犯罪的标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关于王亚荣的上诉理由,经查,在案的证据足以证实原判认定的事实。另,王亚荣认为其不构成犯罪的主张于法无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王亚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亚荣曾因宣扬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其对传播邪教宣传品构成犯罪是明知的。此外,并无证据证明王亚荣受他人指使传播邪教宣传品。原审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犯罪事实及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甄香君审 判 员  关 波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