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邵六英、张丽娟与张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六英,张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5号原告:邵六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告:张丽娟,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海螺街30号。代表人:卢薛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六英与被告张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六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六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六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邵六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