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许艳波诉被告通化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视通电器维修中心、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艳波,通化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视通电器维修中心,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许艳波,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通化市东昌区视通电器维修中心。被告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艳波诉被告通化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视通电器维修中心、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许艳波负担,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