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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焦仿友与李峰附带民事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焦仿友被执行人李峰申请执行人焦仿友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峰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58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峰给付申请执行人焦仿友1580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焦仿友与被执行人李峰债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姬中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