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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林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执字第356号罪犯林书,男,199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6日作出了(2011)融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林书等八人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2979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8月1日以(2011)榕刑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减(2015)50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林书在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监规共被扣分达26.5分,且其中一次重大违规,不能视为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要继续改造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乌坚审判员  邱闪红审判员  王梓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雅楠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