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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学伟与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伟,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18号申请执行人孙学伟,男性,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环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潘显武。孙学伟申请执行吉林鑫华裕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9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学伟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护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290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