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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同、付丽君与被执行人乔瑞云、郝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扣押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同。申请执行人付丽君。委托代理人李振环。被执行人乔瑞云。被执行人郝美江。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乔瑞云、郝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乔瑞云、郝美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滦民诉前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郝美江所有的冀G991**/冀GG2**挂号(实际挂车车号为冀GGZ**号挂)半挂车,并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协助执行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福田牌冀G991**号、骏强牌冀GGZ**挂号半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