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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晖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黄晖,刘懿,汪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工业集中区(斜泾村)。法定代表人黄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鲥鱼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黄晖。原审被告刘懿。原审被告汪澜。江阴市广盛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商初字第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向本院递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全额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