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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行初字第2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陈瑞荣,。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培新。第三人郭某某。原告郭某与被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郭某某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昭龙人民陪审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青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