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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迟某与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某,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民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迟某,女,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路某,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监护人刘某,女,194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迟某与被执行人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绿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查明,无法对路某的公积金进行扣划,本案现阶段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3)绿民一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文辉审 判 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薄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