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富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富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小霞,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代表人:徐斌,公司经理。原告富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本院发现原告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在“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一栏载明纠纷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保险合同纠纷。由于原、被告已在保险单中就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选择的仲裁机构明确存在,故具有排除司法管辖权的效力,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富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