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高祥与方明象、陈缪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祥,方明象,陈缪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86号原告:高祥,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方明象,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缪娟,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高祥诉被告方明象、陈缪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祥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明象、陈缪娟货币资金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祥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明象、陈缪娟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