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终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麦六伟、原审被告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年新,麦六伟,李晓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年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六伟.委托代理人:麦松波,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晓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年新与被上诉人麦六伟、原审被告李晓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赵年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年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年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太山审判员  裴文娟审判员  邢玉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