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4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尹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咸丰法执字第00496-1号申请执行人尹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邓某乙,女,生于1968年7月14日,土家族,个体工商户,;,系申请执行人的母亲。被执行人尹某乙,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尹某甲申请执行尹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咸民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某乙在湖北咸丰农村合作银行开户账号为81×××78中的存款1416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谈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