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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中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复议人闫志林申请复议一案复议裁定书.doc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志林,董云峰,肖会平,闫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执复字第12号申请复议人闫志林,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申请执行人董云峰,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被执行人闫志林,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被执行人肖会平(闫志林之妻),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被执行人闫鹤(闫志林、肖会平之子),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申请复议人闫志林因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执异字第79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闫志林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闫志林的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闫志林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廉立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源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