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初字第34号原告白某,女,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被告韩某某,男,右玉县人,现住右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