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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某。被告:马某。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