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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万波与胡安新、伊红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波,胡安新,伊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万波。被执行人:胡安新。被执行人:伊红香。申请执行人万波与被执行人胡安新、伊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伊红香的身份信息与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伊红香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万波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巩道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