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万波与胡安新、伊红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波,胡安新,伊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477-1号申请执行人:万波。被执行人:胡安新。被执行人:伊红香。申请执行人万波与被执行人胡安新、伊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调取的被执行人伊红香的身份信息与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伊红香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万波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巩道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