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齐民初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董伟建与被告齐河齐齐发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伟建,齐河齐齐发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民初字第2368号原告:董伟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委托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齐河齐齐发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伟建诉被告齐河齐齐发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伟建承担2177.5元。(退2177.5元)审 判 长 于俊丽审 判 员 祝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纪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