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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黄商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文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文农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黄商初字第3563号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大转盘东辰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胡国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文农。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任文农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华明、被告任文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起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任文农因购买材料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由尤仁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被告任文农于当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借款后仅支付至2014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未能支付。现请求判令:1、被告任文农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算按月利率1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文农答辩称:借款是真实的,但并未收到100万元的借款。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告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任文农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借款申请书、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台州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各一份,证明被告任文农由尤仁宝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等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未按约将贷款汇至其台州银行账户。被告任文农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能相互佐证,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任文农、尤仁宝于2014年7月28日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12月25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利息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签约后,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于同日依约向被告任文农交付100万元银行转账支票一份。被告任文农借款后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支付利息12000元,2014年9月29日支付利息15500元,2014年10月30日支付利息15000元,尔后,被告任文农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原告催讨未果,于2014年12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任文农向原告中业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借款申请书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履行放贷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原告有台州银行转账支票存根及银行入账凭证相互佐证,能够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任文农提供了贷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任文农借款后陆续支付部分利息,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剩余利息,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任文农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同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虽有尤仁宝提供担保,但原告不起诉尤仁宝是原告的权利,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文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黄岩中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40元,由被告任文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9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张新明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孔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