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蒲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周礼洪诉被告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礼洪,陕西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李光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周礼洪,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开江县靖安乡荷叶坝村5组35号。被告陕西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屈建设。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新科。被告李光金,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坝中村九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礼洪诉被告陕西新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宏伟建筑有限公司、李光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礼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礼洪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礼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礼洪负担。审 判 长 同    小    虎代理审判员 王彦成人民陪审员刘学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月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