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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章欣与重庆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欣,重庆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28号原告章欣,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重庆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正联大厦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欣诉被告重庆盛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章欣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