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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庆华与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中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华。被执行人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黄河八路****号。本院立案执行的滨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滨仲裁字第186号裁决王庆华与滨州市金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案件需要,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滨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滨仲裁字第186号裁决由滨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曲新杰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