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山诉被告闫鲁彬、成绍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山,闫鲁彬,成绍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1号原告张德山,男,汉族,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韩冰,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鲁彬,男,,汉族,住址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闫东海,男,汉族,住址宁陵县,系被告闫鲁彬之父。被告成绍启,男,汉族,住址宁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山诉被告闫鲁彬、成绍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自愿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山撤回对被告闫鲁彬、成绍启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德山负担。审 判 长 李 豫审 判 员 丁晓环代理审判员 潘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