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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受贿、玩忽职守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刑终字第00034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安徽省宁国市。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4年5月5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经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志梅,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广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二、被告人吴某某受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志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远华审判员  马林海审判员  张逸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叶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