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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薛补云诉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补云,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141号原告薛补云,男,1956年12月3日生,汉族,忻府区人。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献平,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补云诉被告忻州市滹沱河水利管理局云北灌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补云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薛补云负担。审判长  蔚芙蓉审判员  曹国华审判员  宁彦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利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