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心坤、张由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张心坤,张由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心坤,住址:河南省柘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由安,住址: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