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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民二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位强与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位强,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民二初字第883号原告王位强。被告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坤权。上列原告诉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及时返还其运输费人民币2003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2003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未返还原告运输费人民币2003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位强运输费人民币2003元。二、被告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位强返还运输费的利息(以人民币20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至法院判决的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深圳市邦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秀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媛怡书记员  陈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