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3号杨顺章与叶伟才,何顺贞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章,叶伟才,何顺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顺章,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叶伟才,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何顺贞,女,汉族,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杨顺章诉被告叶伟才、何顺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货款280930元;2、支付案件受理费4522元;3、支付本案执行费4182元。以上合计2896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